HJ 1197-2021 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试样制备与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表示,废物处置,注意事项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测,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氢氟烃的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用化学产品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纯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23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T 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1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37994 混合制冷剂采样通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1057 组合聚醚中 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58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CFC-11 和 HCFC-141b 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4 液态制冷剂 CFC-11 和HCFC-123 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5 气态制冷剂 10 种卤代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196 工业清洗剂 HCFC-141b、CFC-113、TCA 和CTC 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RB/T 041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
SN/T 2537进出口制冷剂检验取样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耗臭氧层物质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ODS)
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包括全氯氟烃(CFCs)、哈龙(Halon)、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TCA)、含氢氯氟烃(HCFCs)、含氢溴氟烃(HBFCs)、溴氯甲烷(BCM)和甲基溴(MBr)等。
注:根据我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the Ozone Layer,以下简称《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公约的进程,受控物质清单会不断扩大,目前受控物质参见附录 A。
3.2
工业用化学产品 chemical products for industrial use
工业生产中用于发泡剂、清洗剂、制冷剂、灭火剂、气雾剂、膨胀剂、熏蒸剂等的化学产品或原料。
4 监测准备
4.1 工业用化学产品和ODS 调研
开展监测前,应根据要求充分调研开展监测的工业用化学产品使用 ODS 的相关情况,包括:
a)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管控要求,包括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禁用时限等;
b)相关ODS项目的性质、生产条件和禁用前主要用途;
c)相关ODS禁用后替代和要求情况,现阶段替代情况等;
d) 监测涉及区域、行业类别、可能生产及使用企业的分布;
e) 涉及行业内可能使用的含ODS工业用化学产品及其性质等。
4.2 监测方法的调研、选择、验证或确认
4.2.1 监测方法调研
开展工业用化学产品 ODS 监测,应调研相关方法标准或分析方法研究情况,为选择与建立方法、开展监测做好技术准备。
4.2.2 监测方法选择
工业用化学产品 ODS 监测方法,可按下列要求进行选择:
a)有方法标准的,按照方法标准执行;
b)无方法标准的,根据附录B编制作业指导书,按照作业指导书执行;
c)有新方法标准颁布的,按照新颁布方法标准执行。
4.2.3 监测方法的验证或确认
选择的监测方法应经过以下验证或确认,并按照HJ 630 规定纳入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可用于样品测定:
a)有方法标准的,在初次使用前,应按照RB/T 041的要求开展方法验证;
b)无方法标准的,根据附录B相关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并按照RB/T 041的规定进行方法确认, 作业指导书应由不少于3名本领域具备**职称及以上的专家审定。
4.3 监测方案编制
监测方案按照监测任务要求,结合调研结果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监测目的,包括监测任务来源、目标;
b)组织形式,包括负责人、参加人员与备用人员安排;
c)监测工作相关信息,包括涉及的区域、行业、相关企业分布、相关ODS工业用化学产品的性质及其使用情况等;
d)监测范围、监测项目、样品采集、样品保存和运输要求;
e)分析测试准备和方法选择,包括方法标准的验证、无方法标准的作业指导书编制与方法确认等;
f)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
g)样品接收,包括样品编码、交接和检查等;
h)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i)结果表示、数据审核、监测报告编写及上报要求等。
5 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
5.1 一般要求
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方法标准且有相关要求的,按照方法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b)无方法标准或有方法标准但无相关要求的,根据样品在常温常压下的物理状态,按照5.2~5.4 执行;
c)有新颁布方法标准涉及相关要求时,按照新颁布标准执行;
d)采集后的样品应及时送实验室分析;按生产批次抽取的小包装样品,其保存期参考产品的有效期;固体样品虽然待测组分逐步挥发,保存时间影响质量浓度测定结果,但对待测组分检出与否的影响较小;采样瓶采集的液体样品保存期一般参考产品的有效期;气袋采集的样品,一般保存期为7 d;
e)对已长期贮存的封存样品,不受保存期的限制,一般采集样品后,及时分析;
f)抽取的小包装样品,未检出禁用物质的,其留样可退还相关单位或按相关规定处理;检出禁用物质的,在结果处理结束后,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5.2 固体样品
采集前应**了解样品的实际情况,固体样品采集可参照GB/T 6678 和GB/T 6679 的相关规定执行。每一批号的产品,随机抽取 3 个包装单位进行样品采集;当包装单位少于 10 个时,可酌情抽取 1~2 个包装单位进行样品采集。每个包装单位选择合适的切割工具采集 2 份截面样品或一定形状和重量的几何样品(体积一般≥1000 cm3),1 份样品用于分析,1 份样品作为留样保存。
采用现场分析方法的,在现场分析后,应将留样带回实验室保存。
现场不能分析时,样品应在常温、避光、密封条件下运输和保存,送实验室后宜尽快检测完毕。
5.3 液体样品
采集前应**了解样品的实际情况,液体样品采集可参照 GB/T 6678、GB/T 6680、GB/T 37994 和SN/T 2537 的相关规定执行。
样品贮存在小包装瓶(桶)时(容积一般在 20 L 以下),按生产批次抽取,同一批号随机抽取 1 瓶(桶);对于粘度较大的样品,同一批号随机抽取 3 瓶(桶),一批样品少于 10 个时酌情抽取 1~2 瓶(桶)。采集的瓶(桶)装样品应在常温、密封条件下运输和保存,装卸运输过程中,严禁撞击、拖拉、摔落和直接暴晒;样品在阴凉干燥的地方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严禁日晒雨淋;对温度敏感物质,样品应贮存在规定的温度之下。样品送实验室后宜尽快检测完毕,剩余样品作为留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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