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在油田采出水处理工程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保证质量,提高水平,做到技术、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运行、管理及维护方便,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油田和滩海陆采油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田采出水处理工程设计。
1.0.3 油田采出水经处理后应优先用于油田注水。当用于其他用途或排放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
1.0.4 油田采出水处理工程应与原油脱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当原油脱水工程产生采出水时,采出水处理工程应投入运行。
1.0.5 油田采出水处理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油田采出水 oilfield produced water
油田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的水,简称采出水。
2.0.2 洗井废水 well-flushing waste water
注水井洗井作业返出地面的水。
2.0.3 原水 raw water
流往采岀水处理站**个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的水。
2.0.4 净化水 purified water
经处理后符合注水水质标准或达到其他用途及排放预处理水质要求的采出水。
2.0.5 污油 waste oil
采出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出的含有水及其他杂质的原油。
2.0.6 排泥水 sludge water
采出水处理过程中分离岀的含有少量污油、少量固体物质的水。
2.0.7 污泥 sludge
排泥水经浓缩脱水后的固体物质。
2.0.8 采出水处理 produced water treatment
对油田采出水(包括注水井洗井废水)进行回收和处理,使其符合注水水质标准、其他用途或排放预处理水质要求的过程。
2.0.9 污水回收 waste water recovery
在采出水处理过程中,过滤器反冲洗排水及其他构筑物排出废水的回收。
2.0.10 设计规模 design scale
采岀水处理站接受、处理外部来水的设计能力。
2.0.11 气浮机 flotation unit
利用气浮原理将油和悬浮固体从水中分离脱除的处理设备或构筑物。
2.0.12 水力旋流器 hydrocyclone
采出水在一定压力下通过渐缩管段,使水流高速旋转,在离心力作用下,利用油水的密度差将油水分离的一种除油设备。
2.0.13 过滤器 filter
采用过滤方式去除水中原油及悬浮固体的水处理设备,包括重力过滤器、压力过滤器。
2.0.14 除油罐 oil removal tank
用于去除采出水中原油的构筑物。
2.0.15 沉降罐 settling tank
用于采出水中油、水、泥分离的构筑物。
2.0. 16 调储罐 control-storage tank
用于调节采出水处理站原水水量或水质波动使之平稳的构筑物。
2.0. 17 回收水罐water-recovering tank
在采出水处理过程中,主要接收储存过滤器反冲洗排水的构筑物。
2.0.18 缓冲罐 buffer tank
确保提升泵能够稳定运行而设置的具有一定储存容积的构筑物。
2.0.19 密闭处理流程airtight treatment process
采用压力式构筑物或液面上由气封或其他密封方式封闭,使介质不与大气相接触的常压构筑物组成的处理流程。
2.0. 20 污泥浓缩罐 sludge thickening tank
采用重力、气浮或机械的方法降低污泥含水率,减少污泥体积的构筑物。
3 基本规定
3.0.1 采出水处理工程设计应按照批准的油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和设计委托书或设计合同规定的内容、范围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规模的适应期宜为10年以上,可一次或分期建设。
3.0.2 采出水处理工程设计应积*采用成熟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3.0.3 聚合物驱采出水处理站的原水含油量不宜大于3000mg/L;特稠油、超稠油的采出水处理站的原水含油量不宜大于4000mg/L;其他采出水处理站的原水含油量不应大于1000mg/L。
3.0.4 采出水处理后用于油田注水时,水质应符合该油田制定的注水水质标准。当油田尚未制定注水水质标准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的有关规定执行。
3.0.5 处理工艺流程应充分利用余压,并应减少提升次数。有洗井废水回收时,洗井废水宜单独设置洗井废水回收水罐(池)进行预处理。
3.0.6 采出水处理站原水水量或水质波动较大时,应设调储设施。
3.0.7 采出水处理站的原水、净化水应设计量设施,各构筑物进出口应设水质监测取样口。
3.0.8 调储罐、除油罐、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0.8m。
3.0.9 污油罐、调储罐、除油罐、沉降罐应设阻火器、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寒冷地区应采用防冻呼吸阀。
3.0.10 采出水处理站的电气装置及厂房的防爆要求应根据防爆区域划分确定。
3.0.11 采出水处理站的主要构筑物和管道因检修、清洗等原因而部分停止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同类处理构筑物的数量不宜少于2座,并应能单独停产检修。
2 各构筑物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检修隔断措施。
3 有条件时站间原水管道宜互相连通。
3.0.12 采出水处理站产生污泥沉积的构筑物应设排泥设施,排泥周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排放的污泥应进行妥善处置,不得
对环境造成污染。
3.0.13 采出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的特性、净化水质的要求,通过试验或相似工程经验,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采出水用于回注的处理工艺宜采用沉降、过滤处理流程。
3.0.14 低产油田采出水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 1条〜第3. 0. 13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依托邻近油田的已建设施。
2 应因地制宜采用适用的处理工艺,做到经济合理,建设周期短,能耗和生产费用低。
3 应结合本油田实际简化处理工艺,采用与原油脱水及注水紧密结合的设计布局。附属设施应统一设计、建设。
4 实行滚动开发的油田,开发初期可采用小型、简单的临时性橇装设备。
3.0.15 沙漠油田采出水处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 1条〜第
3.0.13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出水处理工艺宜采用集中自动控制,减少现场操作人员或实现无人值守。
2 露天布置的设备和仪表,应根据防尘、防沙、防晒、防水和适应环境温度变化的要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