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14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达了《关于开展2014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 411号)国家环保标准制订计划,要求修订《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项目统一编号为2014-41,由大连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承担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
1.2.1 成立标准编制组
2014年7月,原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在接到《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国家环保标准修订任务后,立即成立标准修订编制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有多年从事硫化物分析及研究的技术人员和熟悉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
1.2.2 查询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
2014年7月至8月,本标准编制组成员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公告2006年 第41号)的相关规定,查询和搜集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确立建立新标准的指导思想,对现有各种方法和监测工作需求开展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比、筛选后初步提出工作方案和标准研究技术路线,并形成开题报告和标准草案,制订初步的实验方案。
1.2.3 组织专家进行开题论证,确定标准修订技术路线和修订原则
2014年12月,由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大连组织召开了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编制组提交了项目的开题论证报告和标准文本草案,并对标准修订目标和技术方案进行了报告。 开题论证专家组经质询、讨论,认为标准编制组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详实完整;对相关标准及文献调研充分;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同时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① 选择覆盖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范围的地表水、地下水、温泉水和有代表性的5~6类企业(硫酸厂、炼焦煤气厂、化工、金属冶炼)样品进行方法验证;②针对浓度较高的样品应减小取样量以保证测定值在曲线范围内;③对原标准修订的内容应开展相关实验;④对实验装置进行改进;⑤根据多家实验室验证结果,确定质量控制指标要求;⑥通过实验确定干扰消除内容;⑦增加可溶解性硫化物测定内容,删除沉淀分离法。
1.2.4 开展实验研究工作,组织方法验证
标准编制组根据开题论证会确定的技术方案和论证意见,开展课题实验研究工作,对方法各项技术参数和条件进行优化实验,确定具体的标准方法技术细节及检出限、测定下限、实验室内的精密度等方法特性指标、质控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写方法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1.2.5 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论证,确定方法验证方案
2017年7月8日,在大连进行了标准修订的中期论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听取了标 准主编单位所作的标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方法验证方案介绍,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 意见:① 编制说明中补充地方水中硫化物控制标准,补充干扰实验数据,实验室内补充典型工业废水实验数据;补充取样量为200 ml后的方法性能实验数据(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补充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及其依据。② 标准文本增加规范性引用文件;完善方法原理的表述;将标准溶液标定过程加入规范性附录;修改计算公式;增加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 空白。③ 每个实验室用两种浓度的空白加标样品和一种浓度的标准样品进行验证,同时各实验室选择当地典型的、有代表性的实际样品进行方法验证。
1.2.6 组织方法验证、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标准编制组组织6家有资质的实验室对该方法的适用性进行了方法验证,并编写了方法验证报告。
标准编制组于2018年9月编制完成并提交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方法验证报告, 待公开征求意见并上报生态环境监测司和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1.2.7 组织标准征求意见前论证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8年9月12日,在进行了标准征求意见前的论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听取了标准主编单位所作的标准文本和标准编制说明及方法验证方案介绍,经质询、讨论,形成如下意见:① 编制说明中补充经过前处理的干扰试验数据;补充平行双样的控制指标依据; 补充实验室内标准样品的试验数据。② 文本前言增加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废物处理的内容,并完善相关章节;完善样品采集和保存内容;完善关于可溶性硫化物的相关内容;完善标准曲线绘制和计算公式相关内容。③ 按照《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和《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对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进行编辑性修改。
2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硫化物的环境危害
天然水中不常含有硫化物,地下水(特别是温泉水)及生活污水,通常含有硫化物,如硫磺泉等。当大量生活污水排入水系或下水道,由于含硫有机物受微生物作用而分解出硫化物,所释出的硫化氢是造成管道维修工人丧命的主要祸魁。某些工业废水如石油炼制、人造纤维、印染、制革、炼焦、造气、选矿和造纸等废水中,亦可发现含硫化物。在厌氧菌的作用下,硫酸盐亦可还原成硫化物。
水中存在的硫化物,包括溶解性的H2S、HS-、S2-,存在于悬浮物中的可溶性硫化物、酸可溶性金属硫化物,以及未电离的有机、无机类硫化物。当用絮凝和沉淀法把悬浮固体除去之后,剩余的为溶解的硫化物。通常所测定的水中硫化物系指溶解的H2S和S2-,以及酸溶性金属硫化物。
水中的硫化物易逸散于空气中,产生臭味,且毒性很大。它可与人体细胞色素、氧化酶及该类物质中的二硫键(-S-S-)作用,影响细胞氧化过程,造成细胞组织缺氧,危及人的生命。水中硫化氢可消耗水中氧气,致水生生物死亡。硫化氢除自身能腐蚀金属外,还可被污水中的微生物氧化成硫酸,进而腐蚀下水道等。因此,硫化物是水体污染的一项重要指标。
2.2 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
水质监测项目根据水体功能和污染源的类型不同而不尽相同,由于硫化物毒性很大,因而硫化物是水体污染的一项重要指标物。准确、快速测定环境中硫化物含量具有现实意义, 能够更好地为环境保护及环境治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经查阅文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农田灌溉水标准》(GB 5084-1992)、《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2010)、《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等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硫化物指标,具体标准限值见表 1。
全国各地方的控制排放标准中,涉及硫化物指标的具体标准限值见表2。
表1 相关环保标准中涉及硫化物的标准限值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污染物项目 | 浓度限值(单位:mg/L) | ||||||||||
地下水质量标准 | GB/T 14848-2017 | 硫化物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0.005 | ≤0.01 | ≤0.02 | ≤0.10 | >0.10 | |||||||||
海水质量标准 | GB 3097-1997 | 硫化物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
≤0.02 | ≤0.05 | ≤0.10 | ≤0.25 |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 GB 3838-2002 | 硫化物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
≤0.05 | ≤0.1 | ≤0.2 | ≤0.5 | ≤1.0 | |||||||||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 GB 5084-1992 | 硫化物 | ≤1.0 | ||||||||||
渔业水质标准 | GB 11607-1989 | 硫化物 | ≤0.2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 GB 8978-1996 | 硫化物 | 97.12.31 前建设单位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三级标准 | |||||||
1.0 | 1.0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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