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目的
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需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进行。在采取种种预防性措施后,核动力厂因失误或事故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的可能性虽然很小,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核事故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不可接受的释放,或对人员造成不可接受的照射。为了加强并维持应急响应能力,以便在一旦发生事故时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并减轻其后果,每一个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有周密的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充分的应急准备。
本导则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指导。
1.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管理,给出了在不同阶段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具体要求。
2 应急预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
2.1 不同阶段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要求
2.1.1 厂址选择阶段
论证核动力厂厂址适宜性时,应评价厂址区域在整个预计寿期内执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评价时要考虑下列与厂址有关的因素:
人口密度和分布,离人口中心的距离,以及在核动力厂整个预计寿期内的变化;
在应急状态下难以隐蔽或撤离的人群,例如在医院或监狱内的人员或中、小学生;
特殊的地理特征,例如半岛、山地地形、河流;
当地的运输和通信网络的能力;
厂址周边和区域的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
可能导致应急状态或限制应急响应有效性的灾害性外部事件或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在厂址选择阶段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关于厂址执行应急预案可行性分析的内容。
有关选址阶段应急工作的要求参见附录 A。
2.1.2 设计建造阶段
在设计建造阶段,营运单位应对核动力厂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作出分析,对场内的应急设施、应急设备和应急撤离路线作出安排。在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有关运行管理的章节中,应提出应急预案的初步方案,其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目的,依据的法规和适用范围,营运单位拟设置的应急组织及其职责的框架,应急计划区范围的初步测算及其环境概况,主要应急设施与设备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离路线、撤离时间及可行性分析,场内、外应急组织、资源及接口的安排。
若正在建设的核动力厂场区内或附近已有正在运行的核动力厂,应保证正在建设的核动力厂工作人员的安全。对于扩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在其原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增加针对新建机组情况的内容;对于新建核动力厂,新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针对附近正在运行的核动力厂潜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
2.1.3 运行阶段
营运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作为运行申请材料之一于首次装料前与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在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完成应急准备工作,并进行装料前场内综合应急演习。
在整个核动力厂运行阶段,应急准备应做到常备不懈;应急状态下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和通信系统等必须妥善维护,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应定期进行应急演习和对应急预案进行复审和修订。
在核动力厂进入应急状态时,应有效实施应急响应,按规定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与场外核应急组织协调配合,以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