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微波炉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检验方法、抽样、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 2450 MHz 频带的电磁波进行食品加热且其额定微波的输出在 1.5 kW及以下、内部附装有电加热装置与蒸汽发生装置并置的微波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GB/T 4706.2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微波炉的特殊要求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 19606-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
IEC 60705:19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微波炉性能测试方法
ISO 11469:2000 塑料-通用定义与塑料产品标记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微波输出功率 Microwave power output
微波炉在本标准规定的工作条件及试验方法下,试验用水及器皿所获得的热量与加热所用时间之比。
3.2 效率 Efficiency
微波炉在本标准规定的工作条件及试验方法下,其微波输出功率与输入功率的比值。
4 基本要求
4.1 微波炉应符合 GB/T 4706.1、GB/T 4706.21 的要求。
4.2 产品应获得“CCC”安全认证。
4.3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 微波泄露功率密度
距离微波炉外表面 5cm 或 5cm 以外的任何点测量,微波泄露功率密度不得超过 0.4mW/cm2。
5.2 微波炉输出功率偏差范围:-10%~+15%。
5.3 微波炉效率应不小于 58%。
5.4 微波炉加热均匀性应不小于 70%。
5.5 微波炉的噪声限值为 68dB。
5.6 产品所使用的涂料不得含有汞、汞化物或混有铅、镉、铬及其重金属氧化物的颜料,且产品不得含有有机溶剂残留物。
5.7 产品的设计
5.7.1 易于拆卸
— 容易找到和接触连接部件
— 尽可能多地采用标准件
— 应用常见工具便能完成对产品的拆卸
5.7.2 塑料部件应根据 ISO 11469 进行标记,重量小于 50g 或面积小于 200mm2的塑料除外。
5.8 回收和再利用
除了被消费者损坏或被污染的部件以外,制造商应当免费回收并利用已被更换的部件。
5.9 产品中有害物的限制
5.9.1 有害物的分离
含有危险物质的部件应易于找到和去除。
5.9.2 塑料
铅、镉
塑料件中不得人为添加镉和铅。
阻燃剂
塑料件中不得使用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酚和氯化酚。
软化剂
超过 25 克的塑料部件中不得添加表 5.1 中任何一种软化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