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污染型轻型汽车类环境标志产品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
3.2 M1、M2 和 N1 类汽车
指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1类、M2类和 N1类汽车。
按 GB/T15089-2001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 9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座,且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的载客汽车。
N1类车指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 kg的载货汽车。
3.3大总质量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大质量。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国家对轻型汽车的各项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汽 车 污 染 物 排 放 应 符 合 GB183523-2005标 准 中 第Ⅲ 阶 段 的 要 求,并 必 须 安 装 车 载 诊 断 系统,自 2007年 7月 1日起,执行第Ⅳ阶段要求。
5.2M1类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必须符合 GB19578-2004中第二阶段的要求,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
5.3离合器片中不得含有石棉纤维物质。
6检验
6.1 技术内容中 5.1的要求按 GB183523-2005中的规定执行。
燃料或醇类燃料汽车。
6.2技术内容中5.2的要求按GB19578-2004中的规定执行。
6.3技术内容中5.3的要求采用现场检查结合文件审查的方式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