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丙纶纤维制造业2825 除外)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醋酯纤维制造(2821)中的醋酐产污设施和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53)进行填报。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493 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HJ 94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3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 年 第 14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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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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