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流式曝气器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处理工艺中的曝气充氧散流曝气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836.2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2672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树脂
CJ/T 3015.2-1993 曝气器清水充氧性能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散流式曝气器
指空气通过一种中心进气管进入散流罩,由散流罩对气体进行两次切割后扩散到水中,并产生中大型气泡的曝气器。
4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散流式曝气器按散流罩和中心进气管的材质进行分类。
a) 散流罩和中心进气管采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为原料时,标记为A;
b) 散流罩和中心进气管采用硬质聚氯乙烯 为原料时,标记为 P;
c) 中心进气管采用钢质材料时,标记为G。
4.2 命名散流式曝气器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SB-AA-300指散流罩和中心进气管材质均为 ABS,散流罩直径为300mm的散流式曝气器。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散流式曝气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散流罩应采用ABS或UPvC原料,一次性注塑成型,原料性能应分别符合 GB/T 12672、GB/T 5836.2的要求。
5.1.3 散流罩厚度不应小于4 mm,无明显收缩及变形。
5.1.4 中心进气管为钢质时,钢管壁厚不小于5 mm,并应在机加工后,对中心进气管进行镀锌或浸涂树脂漆处理。
5.2 技术要求
散流式曝气器在标准状态下,其充氧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散流式曝气器充氧性能要求
测试风量/ | 40 | 10 |
充氧能力/ | ≥0.8 | ≥0.25 |
氧利用率/ % | ≥8 | ≥8.5 |
理论动力效率/[kg/] | ≥2.2 | ≥2.5 |
注:曝气器测试水深为 4.5 m;600 型测试风量为 40 m3/ h、服务面积为 2~2.5 m2;400 型、300 型测试风量为 10 m3/h、服务面积为1~1.25 m2。 |
5.3 使用寿命
散流式曝气器在正常使用时,其使用寿命应不低于5年。
6 试验方法
6.1 散流式曝气器的外观采用目测检查。
6.2 散流式曝气器几何尺寸采用钢制直尺测量。
6.3 产品曝气性能测试按 CJ/T 3015.2进行,计算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
6.4 散流式曝气器使用寿命的确定,由生产厂提供五家使用5年以上的用户,随机抽取两个用户调查确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散流式曝气器出厂前应按照6.1、6.2规定方法逐台检验,并应满足5.1规定的要求方准出厂。
7.3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当材料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足以影响产品性能;
c) 连续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
d) 正常生产三年;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
7.3.1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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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HJ/T 281-200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散流式曝气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