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为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的通知》(环办科技〔2018〕5号 )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部门)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全市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因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市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工信部门协助市工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因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协助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实施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行业有序推进,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清洁生产审核分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类别: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八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水、电、气等资源生产平衡优化模型,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深入分析,提出若干套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对方案可行性进行初步论证和筛选。(五)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符合企业实际、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六)方案的实施。实施已确定的清洁生产方案,并核算方案实施后的成效,包括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七)持续清洁生产运行管理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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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