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和各指标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我国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其中,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价方法适用于各类型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适用于地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及城市群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方法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HJ 623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ecological index
评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即El,数值范围0~100。
3.2 生物丰度指数 biological richness index
评价区域内生物的丰贫程度,利用生物栖息地质量和生物多样性综合表示。
3.3 植被覆盖指数 vegetation coverage index
评价区域植被覆盖的程度,利用评价区域单位面积归一化植被指数(NDVI)表示。
3.4 水网密度指数 water network denseness index 评价区域内水的丰富程度,利用评价区域内单位面积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表示。 当水网密度指数大于100时,则取100。
3.5 土地胁迫指数 land stress index 评价区域内土地质量遭受胁迫的程度,利用评价区域内单位面积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土地开发等胁迫类型面积表示。当土地胁迫指数大于100时,则取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