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5、表6、表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9、表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浓度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