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冶炼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