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规|欧盟RoHS 2.0附件IV第31条修订指令

百检网 2021-09-23
  2017年2月28日,各成员国必须使其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符合本指令。他们必须立即同委员会沟通这些规定,并且从2017年11月6日其需依照规定执行。

  当成员国采纳这些措施时,他们必须附一参考说明于本指令,或在他们的官方出版物上附上这样的参考说明。各成员国自行决定如何陈述参考说明。

  欧盟RoHS 2.0附件IV第31条修订指令

  成员国应将其在本指令所涵盖的领域中所采用的国家法律的主要规定与委员会进行沟通。

  RoHS指令2011/65/EU附录IV修订如下:

  1. 删除第31条豁免条款;

  2. 新增的31a条款的有效期如下所示:

  自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中回收的,以及供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设备及电子显微镜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六价铬以及PBDE。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a). 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外的医疗设备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

  (b).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到2023年7月21日

  (c). 电子显微镜及其附件截止到202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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