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理应依照附件IIB部分的规定声明其机械将并入某机械或与其他机械组装成 机械CE认证
除了安全零部件、提升装置的附件和可更换装置以外,其他的零部件和组合件并不在指令的范围内。它们不是指令第1条定义的“机械”范围。因此这是一条与机械指令没有联系的独立的规定。这一条要求或员国允许一定组合件的自由流通。
第4条第2款定义了要合并到其他机型中的机械。因为这些组合件满足主要的技术标准所以它们被划归为“机械”大类(但并不属于机械指令范围)。这些组合件是由一些零部件和小单元连接在一起的,它们中的一个至少可以运动。组合件通常没有独立的控制装置。如果在适当的条件下,它们可以安装上驱动器、控制和动力电路。机械组合件不满足指令第1条定义的“机械”标准,因为它们在没有安装或单独存在时没有特定的用途。基本零部件并不要求第4条第2款的声明,如球轴承、闸、保险丝、切割器、制动器、金属板或格栅,这些东西并没有复杂到要被划归到第4条第2款里的机械组合件范围内。这些基本的产品完全超出了机械指令的范围并被其他普通法规所规定。
机械CE认证指令并没有覆盖所有的零部件。其他的欧洲指令或国家法规包括了其他方面(点危害、电磁兼容)。组合件必须符合与它们相关的所有法规。
机械CE认证指令允许一些没有完工的机械加贴CE标志,例如,桥式起重机如杲没有轨道就不能工作。桥式起重机的制造商要负责起重机与指令保持一致,但不用负责轨道部分,因为轨道部分是客户的责任,制造商给起重机加贴CE标志时可以在使用说明书或者合格声明中说明此CE标志不表示轨道部分也符合指令。机械指令要求提供完整机械但不包括连接该机械或动力提供装置的附件(如管道、电源开关、导架或气动系统)。制造商仅给他们负责生产的部分加贴CE标志。
用其他已经符合机械CE认证指令的机械或者机械的一部分来取代要制造的机械时,用户必须依照89/665/EEC指令(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的给予执行复査程序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条款)确定该取代的部分不能降低初始的安全标准。这并不是意味着用 户要重复产品投放市场的过程,因为这个过程只适用于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时,并不要求所有维修者或者维修公司与指令符合,因为他们没有将机械投放至市场。用户应确保在他的合同中明确该修改要在符合初始规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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