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证模式
建筑玻璃CE认证
Self-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即工厂初始型式试验+工厂生产控制后声明其产品符合或到某一产品一致性标准二是第三方检验机构初始型式试验+工厂生产控制模式三是第三方检验机构初始型式试验+工厂生产控制+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查+年度监督审查。
具体采用何种模式则需根据产品和产品的用途来决定,按照官方指令M135和89/106/EEC的规定,适用于建筑玻璃符合性证据体系有1、3、4三种级别。属于等级4的产品采用制造商自主声明模式,由欧盟内的制造者或是制造者在欧盟的授权代表签署一份自行宣告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指令的声明,即可在产品上贴上 CE认证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相应一致性欧洲准则(hENs)附录A的要求建立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条款应包括人员、材料控制、生产控制、产品控制、生产和检验设备等,并按附录A要求进行相应的检验,以确保产品持续与ITT结果一致,保留要求检验记录和生产记录。
2. CE标志
强制实施开始后,进入欧洲市场的玻璃产品,必须加贴CE 标志,CE认证可以贴在产品、包装箱和交货文件上,CE 标志应按照指令93/68/EC的要求制作。使用CE标志时必须同时出具一份详细的产品特性文件,这些产品特性应包括官方指令M135中的所有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文件还应包括认证机构代码、制造商名字、地址和商标,开始使用CE标志的年份后两位数字,采用标准和产品描述(材料、尺寸、结构、预想用途)等信息。如果产品的某种特性不必要声明,则用“NPD”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