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确定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为高度关注物质

百检网 2021-09-23


2018年4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决议DECISION (EU) 2018/636 ,将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确定为SVHC物质。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属性

物质名

EC

CAS

加入原因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201-545-9

84-61-7

生殖毒性(第57条(c))

内分泌干扰性(第57条(f))-人类健康

根据REACH法规第57(c)条,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EC号201-545-9,CAS号84-61-7)具有(EC)No 1272/2008中1B类生殖毒性,且根据REACH法规的第57(f)条,该物质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此外,DCHP还应被包含在REACH法规第59(1)条中的候选清单中,并在“收录原因”中加以说明“生殖毒性(第57(c)条) ; 内分泌干扰特性(第57(f)条 - 人类健康)”。

背景阅读

2016年2月17日,瑞典向ECHA提交卷宗提议,因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符合REACH法规第57条(c)和第57条(f)的属性,应将其标记为SVHC。

2016年6月9日,MSC就该卷宗发表了其观点。然而,在MSC发表观点前,瑞典又撤销了其提议的DCHP具有的内分泌干扰属性——即REACH法规第57条(f)的属性。

MSC一致同意将DCHP作为高度关注的物质,因为它符合REACH法规第57(c)条的属性。

但对于DCHP的内分泌干扰属性,MSC并未达成一致。

ECHA于2016年6月22日将MSC的观点交由欧盟委员会,让其作出DCHP是否符合57(f)条属性的决定。

委员会*终认定,根据MSC的观点,DCHP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应被确认为SV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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