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决议DECISION (EU) 2018/636 ,将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确定为SVHC物质。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属性
物质名 |
EC |
CAS |
加入原因 |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
201-545-9 |
84-61-7 |
生殖毒性(第57条(c)) 内分泌干扰性(第57条(f))-人类健康 |
根据REACH法规第57(c)条,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EC号201-545-9,CAS号84-61-7)具有(EC)No 1272/2008中1B类生殖毒性,且根据REACH法规的第57(f)条,该物质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此外,DCHP还应被包含在REACH法规第59(1)条中的候选清单中,并在“收录原因”中加以说明“生殖毒性(第57(c)条) ; 内分泌干扰特性(第57(f)条 - 人类健康)”。
背景阅读
2016年2月17日,瑞典向ECHA提交卷宗提议,因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符合REACH法规第57条(c)和第57条(f)的属性,应将其标记为SVHC。
2016年6月9日,MSC就该卷宗发表了其观点。然而,在MSC发表观点前,瑞典又撤销了其提议的DCHP具有的内分泌干扰属性——即REACH法规第57条(f)的属性。
MSC一致同意将DCHP作为高度关注的物质,因为它符合REACH法规第57(c)条的属性。
但对于DCHP的内分泌干扰属性,MSC并未达成一致。
ECHA于2016年6月22日将MSC的观点交由欧盟委员会,让其作出DCHP是否符合57(f)条属性的决定。
委员会*终认定,根据MSC的观点,DCHP具有内分泌干扰属性,应被确认为SVHC。
上海百检网检测提醒
及时关注 REACH法规和高度关注物质的相关修订动态,并与专业的检测机构加强合作,有效防范后续风险。更多资讯,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