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STM F963认证
易燃定义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16CFR 1500.3( C)(6)(Ⅵ)的规定易燃固体是指一种固态物质,当按1500.44中的方法测试时,会起火并燃烧,而且沿其主轴方向,自维持火焰以大于0.10 in/s的速度传播。
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的要求。玩具上所用的纺织材料的易燃性能只允许为一般易燃性。玩具整体易燃性要求其燃烧速度为小于0.10 in/s。
在美国ASTM F963认证的附录中,按照16CFR 1500.44的要求为易燃性试验制定了条例和基本标准,其中所规定的测试合格标准如下
1)在可能的情况下,样品数量为4.
2)试样如果不起火,不计算燃烧速度。
3)计算燃烧速度,至两位有效数字(使用常规的四舍五入法,精准的百分之一位)
4)将燃烧速度用四舍五入法精准到十分之一位(也就是将0.15精确到0.2)
5)可接受的水平为沿着主轴的*大燃烧速度等于0.10 in/s(2.5mm/s)
6)对制造商的补充导则。制造商测定一个产品性能时必须根据至少4个试样,这位发现产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种情况提供了合理的机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小于0.1 in/s(2.5mm/s)则通过测试。
②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大于0.1 in/s(2.5mm/s),且小于0.15 in/s(3.75mm/s),通过测试。但应同时进一步研究采取改进产品的性能的措施。
③如果其中一个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mm/s)或以上,测试没有通过。用另外的4个试样在重复进行测试(只能重复一次)
④如果一个以上的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 in/s(3.75mm/s)或以上,测试不合格。
美国ASTM F963认证需注意CPSC根据每一个单独试样的燃烧速度决定产品是否为可燃固体。然后确定产品在任何习惯或合理可预见的处理、使用时(或类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的疾病。CPSC不反对其他实验使用四舍五入法将结果精确到0.1 in/s。CPSC的做法是将燃烧速度计算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对在燃烧速度大于0.10 in/s的产品,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然而,如果这种燃烧速度会使产品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疾病,CPSC保留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