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6日,工信部联合其他7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取代了中国RoHS,故也常被称为“中国ROHS2"。该《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同日起中国RoHS废止。
SJ/T11364-2014电子电器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
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的测定;
GB/T 29783-2013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原子荧光光谱法。
上述标准是为实施《管理办法》而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此外,《管理办法》仍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即“**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仅要求声明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第二步”则对进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适用范围
为了帮助相关方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并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工信部于5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实施《管理办法》的常见问题答疑(以下简称“常见问答”)。
《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根据“常见问答”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意味着《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气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其次,“电器电子产品”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根据定义,除电器电子产品外,其配套的零部件等均属于《管理办法》的管控范围。
根据”常见问答”,《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
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而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用于特殊环境或*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注: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应符合出口目的国家/地区有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
5)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备;
6)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中国RoHS的区别:
《管理办法》将适用的产品范围从中国RoHS定义的“电子信息产品(EIP)“扩大到与欧盟ROHSQ定义的“电子电气产品(EEE)"更为接近的“电器电子产品(EEP)"。同时,《管理办法》不再采用列举的方式,而是将所有符合定义的产品及配套产品纳入管理范围。
《管理办法》的要求简单来说,可以分为两块要求:
标识要求,即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需要标识其中的有害物质信息;
限量要求,即对于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除符合**点外,还需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合格评定制度
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同时发布中国RoHS2.0合格评定制度的配套文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
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其供方需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
国推自愿性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经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相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由国家统一推行并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认证活动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所规定的要求实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进行监督审查,合格即可续期。
国推自愿性认证所述样品检测,其限值和拆解要求按照GB/T26572标准执行,检测方法按照GB/T26125标准执行。检测项目包括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企业自我声明
自我声明是指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等)为证实所提供电器电子产品满足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自主采用合理方式完成符合性评价并对产品符合性信息予以报送的合格评定活动。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
自我声明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供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电器电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支撑文件编号、技术支撑文件类型;
3.对声明内容及相关声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承诺;
4.附加信息,包括授权人签字、公司盖章等。
自我声明的技术支撑文件可以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2019年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明确采用自我声明的产品应使用下图作为合格评定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