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 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 财库〔2017〕210号《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完整的项目验收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服务内容
◆ 信息化项目将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验收,其中,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1. 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2. 审查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
3. 检查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
4. 检查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合规性。
5. 审查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6. 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7. 其他项目验收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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