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草案》征求意见稿

百检网 2021-10-27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深圳就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启动立法进程。


  《征求意见稿》贯彻并细化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具体举措,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征求意见稿》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两类,一是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9种家禽家畜,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征求意见稿》还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被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不管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将所有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


  此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违背野生动物自然生长规律,且目前相关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


  同时,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因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征求意见稿》将其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但是,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被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不在禁食之列。


  《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


  对于食用禁止食用动物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应罚则。其中,食用非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人每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用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食用人每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非保护类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保护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款金额更高。《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信用惩戒措施,将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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