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供需矛盾日趋加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为确保国有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自1999 年6月1日起,境内销售及使用的无线电组件产品,必须取得无线电型号的型号核准认证。国内生产的、销售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进行型号核准, 核发核准证和型号核准代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型号核准的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 容限、占用带宽、带外发射及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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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未做型号核准,将受到何种限制?
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的通告》规定,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和未标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生产、销售、使用和刊登广告,不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研制、生产、进口无型号核准的设备要受到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须提交的材料有如下:
1、设备制造商(以下称:申请单位)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原件)。
2、提交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技 术力量、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如申请单位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则须要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3、提交申请单位申报的设备型号技术说明书或技术手册、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及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需填写编辑页码(第X页,共XX页)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骑缝章)。
4、提交彩色照片一套,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
① 整体照
② 正面照
③ 侧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④ 背面照 (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⑤ 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片
⑥ 设备的铭牌(标贴)
照片上要清晰显示出申请单位(制造单位)、设备型号、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此标牌应与该设备以后的进口、销售时一致;照片外观的下部还应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如型号核准《检验报告》已附上述照片,则无需重复提供)。
5、进口设备需提供国外型号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检验报告或证书)。
6、经办单位如果是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含子公司)的,需提交申请单位委托代理申请单位办理《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原件及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该设备半年以内的型号核准《检验报告》原始件。
8、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的经办人须递交设备申请单位或代理申请单位出示的本公司员工身份证明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经办人应与申请表上的联系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