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进口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均须持有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SRRC)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及微功率(短距离)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但不包含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目前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认定的检测机构是: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State Radio Monitoring Center,SRMC).
中国无线电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类型名称目录
(一)公众移动通信设备
(二)无线接入系统
(三)专网设备
(四)微波设备
(五)卫星设备
(六)广电设备
(七)2.4GHz/5.8 GHz无线接入设备
(八)短距离无线电设备
(九)雷达
(十)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
(十一)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参照拟定申请SRRC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申请表(两份)
2.委托书(两份)
3.客户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se)
4.客户的ISO证书或公司简介和公司能力说明
5.产品的电路图、说明书、方块图、相关的测试报告(如FCC ID)
6.天线增益(Antenna Peak Gain)和Antenna pattern
7.测试指导(Test direction)
8.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不能过期)
9.EUT的彩色照片3份(必须包含各接口和各侧面)
10.频率频道对照表(如果有很多个工作频道才要提供,如DSSS或者FHSS工作方式的产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须递交的资料:
申办方递交已填写好并加盖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设备检测信息登记表》;如有代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1.提交申请单位(含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提交申办设备型号的技术说明书(包括软硬件版本号)和用户手册;
3.递交被测设备的电路图、方框图。
4.提交A4纸打印的彩色照片三套或电子版,该照片应包括受检样品的:
1.整体照;
2.正面照;
3.侧面照(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4.背面照(含发射口、接口等部位);
5.受检设备内部电路板照。
受检设备的铭牌(标贴);铭牌(标贴)上要清晰显示出设备型号、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设备序列号及核准代码CMIIT ID:,照片外观的下部还需标明受检设备的结构尺寸。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要求: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及参考标准;
二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及*近的测试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三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四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五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第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