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为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持续推进环评及排污许可“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的监管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评函〔2020〕88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和遏制环评粗制滥造、弄虚作假,规范环评市场,杜绝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纠正建设单位和规划编制机关主体责任不落实,走形式、走过场等问题,着力落实“三线一单”硬约束,切实提高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等技术文件的质量,加强环评和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排污)单位、管理部门、第三方技术单位落实责任,提升环评和排污许可监管能力,推进排污许可与执法衔接。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级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流域开发、煤炭、能源、交通、水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领域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县级组织审查的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核查规划环评提出的环境准入要求、避让敏感目标、产业发展调整、布局结构调整等优化调整建议和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经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
组织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结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试点等工作,按年度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开展文件复核或现场核查。
职责分工:环评处牵头,督察办、派驻督察局、执法局、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二)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
复核范围:省生态环境厅抽取上年度各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各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辖区内或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技术复核,加大核查比例。省、市技术复核要加大对涉及本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以及列入环评信用平台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内环评技术机构的环评文件抽取比例。
复核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划环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重点核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的规范性,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合理性、优化调整建议的可行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核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评估审批是否合规等。
组织方式:省生态环境厅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按年度开展两次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复核、按季度选取上季度审批建设项目报告书(表)作为技术复核对象,以书面技术复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技术复核,并按季度开展市级及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核,复核结果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职责分工:环评处、辐射处牵头,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市级及以下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煤化工、石化、化工、焦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危险废物处置、矿产资源等重点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全省完成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更;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区域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验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组织形式: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等,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和自主验收日常执法监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形成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统筹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按年度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处罚权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职责分工:执法局牵头,环评处、辐射处、派驻督察局、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四)环评技术机构管理情况检查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在陕西或本行政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技术机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环评技术机构加大抽查比例。
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要求,检查环评技术机构基本情况、人员配备、质量控制、档案管理、信用平台登记等情况。重点核实环评技术机构和环评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交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建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相关档案管理情况,技术能力与承担业务是否匹配等。
组织方式: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现场工作。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对象避免重复。
职责分工:环评处、辐射处牵头,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范围: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内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合规性,重点检查登记表填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以及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等违法行为。
组织方式:结合环境执法等工作,依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对象,形成现场检查任务清单,开展非现场和现场检查。
职责分工:执法局牵头,环评处、辐射处、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核发部门要大力宣传排污许可制政策,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重点管理类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检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核发部门对简化管理类排污许可证质量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发证登记质量,包括排污许可证记载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与实际的符合性,排污许可证中企业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规范性,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
组织方式:排污许可管理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选取部分或行业地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或检查区域。采用非现场质量抽查与现场质量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核发质量检查。采用随机选取地域摸排的方式进行全覆盖完成情况检查。
职责分工:排污许可处牵头,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对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行政区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环境管理要求等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往年通报的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组织方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执法部门通过省市两级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形成的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职责分工:执法局牵头,排污许可处、监测处、执法总队、监测站、调查评估中心配合。
三、结果处理
(一)依法依规处理。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机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地方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自主验收效果评估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二)强化信息公开。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失信问题上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公开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强化人员及经费保障。同时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影响环评源头预防、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政府监管不到位、环评技术机构质量不过关、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廉政等相关规定,依法、公正、客观、严肃地开展工作,同时强化保密意识,做到检查有据可查,处罚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