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是公布并开始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我部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城环字〔1983〕483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6号) (三)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 (四)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 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1.删去第七条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材料**款**项“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第二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年度环保备案表”,以及第三款中的“该危险化学品的国内生产使用企业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应将第七条修改为: 1.删去第十八条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第三项“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删去第二十二条**款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第三项“许可证正、副本”。相应将第二十二条**款修改为:“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3.删去第二十四条**款申请延续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四项“许可证正、副本”; 4.删去第二十八条**款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材料**项“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第五项中的“以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5.删去第三十条**款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材料**项“出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6.删去第三十二条**款转入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交材料**项“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 7.删去第三十五条**款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持许可证复印件”。 1.将第九条**款“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修改为“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除外”; 2.删去第十八条**款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材料中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1.删去第十四条**款办理注册登记确认书变更手续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原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2.删去第三十三条**款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1、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延续设计批准书应当提交材料**项“原设计批准书复印件”; 2、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申请延续制造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项“原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3、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延续使用批准书应当提交材料**项“原使用批准书复印件”; 4、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延续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提交材料**项“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5、删去第三十七条**款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1.删去第八条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二项“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证明,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证书复印件”,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 2.删去第十一条申请领取处置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建造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申请延续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四项“原许可证复印件”; 4.删去第十五条**款申请变更许可证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原许可证复印件”。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