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工业生产容易产生危险废物,如果没妥善处理,就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生态。对此,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方案对危险废物处置进行严格的监控管理。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企业对危险废物处理存在误区。
今天,我们就危险废物处理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一、当工艺或产量改变之后,危险废物产生量增加或减少,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这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当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出现重大变化时,应该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备案。
二、豁免清单内的危险废物可以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吗?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版,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附录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举个例子,危废代码900-045-49的废弃电路板,如果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前提要求,那么在运输缓解无需使用危险品运输车辆,也就是说在这个环节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在其他收集、处置环节依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危险废物贮存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未处置属于违法行为吗?
《固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词条内容来看,不能贮存超过一年的规定是对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约束,而如果没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危废产生单位贮存危废期限,法律标准并无明确规定。
四、危险废物与有毒物质安全标志有何区别?
危险废物标志和有毒物质安全标志比较相似,在具体分辨时,可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注意骷髅边缘颜色及下方骨头数量,对比图如下。
五、环评报告未识别的疑似危废种类,可以不做危险进行处理吗?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和其他相关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在得出鉴定结论之前,危废产生单位不应该擅自处置,否则依法论处。
六、危废的废弃包装桶需要按照危废进行处置吗?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中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这也就是说,如果包装物、容器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回其原始用途,那么不需要作为危废管理,只要双方做好交接凭证、台账记录等证明资料,之后按照普通物品管理即可。如果需要经过清洗等处理才能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需要按照危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由于原供应商五危废处置资格,所以交由原供应商回收,也属于违法行为。
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危险废物的处置越发受到重视。如果随意处置,一旦造成污染,治理难度比较大。企业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时,如果有不甚清楚的地方,也可以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百检网拥有CMA、CNAS资质认证,能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