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业要知道,固废法对于“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哪些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那么,企业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
(一)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三)储备必要的装备和物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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