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百检网 2021-11-0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口如何管理
根据条例第18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规定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及固定噪声排放源设置排污口+标识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自行监测如何落实
根据条例第19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注意: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
根据条例第20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排放口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需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管理台帐和执行报告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21条
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总则,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根据条例第22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处于停产期的企业也需要提交执行报告)
 
信息公开内容有哪些
根据条例第23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以下信息:
1、污染物排放种类;
2、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4、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自行监测数据等。
对于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污单位,公开信息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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