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是不是意味着其不属于危险废物了?
根据危险废物的法律定义,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名录》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本次修订删除的废物,以及《名录》中用括号注明的“不包括…”的废物,均属于未列入《名录》的废物。对于这些废物,若不能通过工艺分析等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则需进一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2、 对于满足利用或处置豁免的危险废物,如在利用或处置前,交由另外一家企业进行预处理,预处理环节是否豁免?另外,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是否适用衍生原则?
《名录》第三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预处理环节不在所列的豁免环节,因此,该环节不能豁免。
另外,《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不是豁免其危险废物属性。因此,豁免的处置环节产生的废物仍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确定其危险废物属性。
3、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是优先根据行业来源判断,还是废物描述优先?
危险废物来源广泛,存在同一种废物来源于多个行业的现象。《名录》中的行业代码指的是该种废物的主要产生行业来源,不是**来源。因此,在判定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及其类别时,应该采取以废物描述为主,以行业来源为辅的原则,当两者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应以废物描述作为主要判断依据。
4、大修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如果作为原料做砖或铺路,铝灰作为其他企业的原料生产铝酸钙,是否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该情形下,利用企业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答: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满足《名录》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并确保风险可控情况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向利用时,企业可以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5、 根据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水性漆渣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
“不包括水性漆”是指水性漆渣不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要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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