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因此,满足上述监测管理要求和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以利用自有人员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证守法监测数据。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简称《自行监测指南》)4.3 开展自行监测 提出:排污单位应按照*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 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具体见附录1)。
综上,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无资质要求。如委托其他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则受委托机构应该具备监测资质要求。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是指同一法人单位的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可为自己单位提供自行监测。如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不是同一法人的)的监测机构不属于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自有监测机构。如为下属独立法人分公司提供自行监测服务的,应当具备监测资质要求。
3、对于排污单位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的,其监测机构、 监测人员配备、监测设施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实验试剂、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均应满足《自行监测指南》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具体见附录1)。核心是监测设备经过计量部门验证、建立科学、规范、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方案,盘活社会监测资源存量。
4、鼓励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能力的适配化建设,整体提升持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供给能力。附录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中关于自行监测及监测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
附录1:
6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6.1 建立质量体系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自行监测的工作需求,设置监测机构,梳理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监测结果报出、样品留存、相关记录的保存等监测的各个环节中,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应制定的工作流程、管理措施与监督措施,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
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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