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用《总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排污单位,除涉及的通用工序外,其他情形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编制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按以下优先序选择执行相关技术规范:
(1)涉及“锅炉”及“燃气轮机”废水、废气排放的,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
(2)涉及“工业炉窑”废水、废气排放的,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有关自行监测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工业炉窑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3)其他情形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3. 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 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但纳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应当按照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填报自行监测相关内容。
附录 1 《总则》废水排放自行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附录 2 《总则》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指标及*低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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