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牡蛎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或野生牡蛎( Ostrea spp.)为原料,经取肉、漂洗、加盐蒸煮(或未经蒸煮)、干燥、分选等工序制成的干牡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 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SC/T 3009-1999 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32 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料
应使用未受污染或经净化处理的鲜活牡蛎,应符合GB2733中的规定
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3 生产加工条件
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SC/T3009-1999**篇中规定
3.4 规格
产品规格见表1,同一规格的牡蛎干,应大小均匀一致。
3.5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2
3.6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3
3.7安全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10144和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
3.8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JP1070中规定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规格的检验
4.1.1 将大小均匀的产品放入台秤,称量不少于500g(称准至1g);然后计数产品的粒数并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按式(1)进行
式中:
A—每千克产品的数量,单位为粒每千克(粒/kg);
x—所称产品的数量,单位为粒;
m—所称产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4.1.2 结论判定:根据称量计算值按四舍五入进行取整判定规格等级
4.2 感官检验
将样品平摊于白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按表2要求进行逐项检验。虫害检验使用10倍放大镜于灯光充足处进行观查检验
4.3 理化指标
4.3.1 水分的检验
水分的检验按GB5009.3中规定执行。
4.3.2 盐分的检验
盐分的检验按SC/T3011中规定执行
4.3.3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按SC/T3032中规定执行。
4.3.4 酸价测定
酸价测定按GB/T5009.37—2003中4.1规定执行。
4.3.5 过氧化值测定
过氧化值测定按GB/T5009.37—2003中4.2规定执行。
4.4 卫生指标的检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10144的规定执行。
4.5 净含量偏差的检验
净含量检验按JF1070中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海域或同一养殖场的原料,在同一加工条件下,以同**或同一班组加工的产品组成批,按批抽样;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SC/T3016中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产品规格、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中要求,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5.3.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3.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53.4 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净含量、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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