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校准证书怎么处罚?

百检网 2022-04-01

出具虚假校准证书怎么处罚?

1月19日,山东省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内江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现场正在使用的36台仪器设备属于计量设备,直接用于生产混凝土作业中,属于强制检定设备。该公司按规定分别于2021年6月2日和10月26日经深圳某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定后出具36份校准证书。


执法人员在对36份校准证书进行进一步核查时发现,其中8份证书实际为北京某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出具,执法人员立即向北京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发出协查函,要求证实该批校准证书的真实性,对方回函这8份校准证书为假冒该机构所出具的证书。


收到回函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先后对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仪器设备校准状况进行了两次现场检查,提取书面证据材料,对该公司站长进行了三次询问调查,对出具校准证书的深圳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证实上述36份校准证书的校准单位和收费单位均为深圳市某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假冒国家机构出具超出自身经营范围的服务证书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目前,该局依据相关规定,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处理。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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