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代用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0769 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393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NY/T 394 绿色食品 肥料使用准则
NY/T 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 1055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NY/T 1056 绿色食品 贮藏运输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代用茶 herbal tea
选用除茶( Camellia sinensis L.O. Kunts)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花及花蕾、芽叶、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采用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涉及保健食品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分类
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花类、叶类、果(实)类、根茎类和混合类代用茶。
5 要求
5.1 环境
应符合NY/T 391 的规定。
5.2 生产和加工
5.2.1 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应符合NY/T 392 的规定。
5.2.2 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
应符合NY/T 393 的规定。
5.2.3 生产过程中肥料的使用
应符合NY/T 394 的规定。
5.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5.5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相关食品国家标准及规定,同时符合表3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申报绿色食品的代用茶产品应按照5.3~5.6以及附录B所确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其他要求应符合NY/Y 1055 的规定。本标准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如有其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文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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