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竹笋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由毛竹笋、石竹笋、早竹笋、红壳笋、青壳笋、广笋、鸡毛笋、刚竹笋等竹笋经盐渍、烘干制成的无公害食品竹笋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6 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要求
3.1 感官指标
竹笋于呈黄色、淡黄色、黄褐色、青黄色或红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具有笋干特有的香气,口感清鲜爽口,无苦涩味等异味;大小基本一致,形态基本完整;无肉眼可见的霉点,无外来杂质。
3.2 含水量
竹笋干的含水量≤25%。
3.3 盐分
以NaCl计≤15%。
3.4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色泽、形态质地用目测法检验,气味和异味用嗅的方法检验。
4.2 含水量
按GB/T 5009.3 规定中直接干燥法执行。
4.3 盐分
按GB/T 5009.51 规定执行。
4.4 安全指标
4.4.1 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
4.4.2 铅
按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4.3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 规定执行。
4.4.4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 规定执行。
4.4.5 三唑酮
按GB/T 5009.126 规定执行。
4.4.6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执行。
4.4.7 毒死蜱
按GB/T 5009.145 规定执行。
4.4.8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含水量、盐分和安全指标中的微生物指标。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检结果差异较大;
d)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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