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清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测定 电位法(eqv iso 4316:1977)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199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qv iso 607:1980)
GB/T 13173.2-200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5818-1995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3363-1990)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 要求
3.1 材料要求
3.1.1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3.1.2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3.2.1 外观
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3.2.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 稳定性
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3.3 理化性能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3.5 定量包装要求
洗手液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4.2 气味
感官检验。
4.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 131732-2000 中8.1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2000附录A的A1规定进行。
4.4 pH
按GB/T 6368-1993 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1:10(质量浓度)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
4.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 9985-2000 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
4.6 甲醛
按GB 9985-2000 附录E的规定进行。
4.7 砷(以As计)
按GB 9985-2000 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样品1.0g,砷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4.8 重金属(以Pb计)
按GB 9985-2000 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样品2.5g,铅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4.9 汞(以Hg计)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4.10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11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 15818-1995 的规定进行。
4.12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3.1若已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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