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面奶(膏)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洗面奶(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产品分类
根据洗面奶(膏)产品的主要成分不同,可分为表面活性剂型和脂肪酸盐型二类。
4 要求
4.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4.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感官指标
5.2.1 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2.3 质感
取试样适量,在室温下涂于手背或双臂内侧。
5.3 理化指标
5.3.1 耐热
5.3.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3.1.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5.3.2 耐寒
5.3.2.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5.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0℃,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5.3.3 pH
按GB/T 1353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3.4 离心分离
按QB/T 2286-1997 中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 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 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 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 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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