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沐浴剂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测定电位法(eqv iso 4316:1977)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199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qv iso 607:1980)
GB/T 13173.2-200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5818-1995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 3363-1990)
QB/T 2485-2000 香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沐浴剂 Bath agents and shower agents
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用于洗涤清洁人体皮肤的个人护理用品,此类产品的外观可以是液体、膏体或固体(但不包括香皂类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分类
沐浴剂产品,按其使用对象分为成人型和儿童型。
4.2 产品标记
a)执行本标准的标记方法
成人型沐浴剂标记为“沐浴剂QB1994”;
儿童型沐浴剂标记为“沐浴剂QB1994儿童型”;
b)执行其他标准(必须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款)的产品标记按所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
5 要求
5.1 材料要求
5.1.1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5.1.2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9号的规定。
5.2 感官指标
5.2.1 外观
液体或膏状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块状产品色泽均匀,光滑细腻,无明显机械杂质和污迹。
注:配方中含有人工添加的悬浮粒子或多相成分的均匀产品除外。
5.2.2 气昧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5.2.3 稳定性(液体或膏状产品)
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5.3 理化性能
沐浴剂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5.4 微生物指标
沐浴剂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5.5 定量包装要求
沐浴剂每批产品的小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对于液体或膏状产品,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对于块状产品在非直射光条件下直接进行观察。
6.2 气味
感官检验。
6.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 13173.2-2000 中8.1的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2000附录A的A1测定。
6.4 pH
按GB/T 6368-1993 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成质量浓度分别为1:5(液体或膏体产品)或1:20(固体产品)的试验溶液,混匀,测定。
6.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9985-2000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
6.6 砷(以As计)
按GB 9985-2000 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样品1.0g,砷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6.7 重金属(以Pb计)
按GB 985-2000 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样品2.5g,铅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
6.8 汞(以Hg计)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6.9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6.10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沐浴剂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 15818-1995 的规定进行。
6.11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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