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释义】本条是关于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规定。
一、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是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义务,也是其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重要保证措施。
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是有效核实、确认和保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科学手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主动地利用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来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资质认定部门也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促进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的维持和提升。
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现阶段,即使资质认定部门积*组织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由于行政资源有限,相关项目数量或者范围是很难满足检验检测机构需求的。因此,本条款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例如PTP)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来促进自身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分类监管中积*采信相关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