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的产品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表面活性剂为有效成分配制的用于手部清洁的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3173—2008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26396—2011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951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2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 产品分类和标记
3.1 产品分类
洗手液产品分为普通型和浓缩型。
3.2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方式见表1。
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所采用的原材料应符合GB/T 26396-2011 中对B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4.2 感官和理化指标
产品的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 卫生要求
产品的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有害物质(汞、铅、砷、镉、甲醇、二嗯烷)限值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 规定的三级或以上的水。
5.1 外观
量取不少于200mL的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5.2 气味
取适量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3 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mL的试样2份,分别置于250mL的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一份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样品进行对比分析;另一份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样品进行对比分析。
5.4 总有效物
未特别说明时,按GB/T 13173-2008 中第7章规定的A法进行测定。
5.5 pH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6 甲醛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执行QB/T 2951 的规定。
6.2 4.1的规定由生产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6.3 出厂检验项目为4.2中的感官指标、稳定性、pH。
6.4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规定的全部项目。
7 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识、包装
执行QB/T 2952 的规定。
7.2 运输
产品在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不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避免高温或冰冻,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7.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且不受阳光直射和雨淋的场所,不宜贮存在高温或冰冻的环境中。
堆垛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堆垛高度应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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