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査和风险管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550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9 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22105 土壤质量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 774 土壤和沉积物二嗯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髙分辨气相色谱-髙分辨质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0 土壤和沉积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汽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6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7 土壤和沉积物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3 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5 土壤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HJ 780 土壤和沉积物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805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5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21 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2 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923 土壤和沉积物总汞的测定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CJJ/T 85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用地 deve l opment I and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soil contam i nat i on risk of deve l opment l and
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3.3 暴露途径 exposure pathway
指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迁移到达和暴露于人体的方式。主要包括:(1)经口摄入土壤;(2)皮肤接触土壤;(3)吸入土壤颗粒物;(4)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5)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6)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3.4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risk screen ing va lues for soi l contami nation of deve l opment i and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3.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 r isk intervent ion values for soil contamination of developemt land
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6 土壤环境背景值 environmental background values of soil
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
4 建设用地分类
4.1 建设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4.1.1 **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4.1.2 第二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4.2 建设用地中,其他建设用地可参照4.1划分类别。
5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5.1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见表1和表2,其中表1为基本项目,表2为其他项目。本标准考虑的暴露途径见3.3。
表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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