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清洗剂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由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助剂配制而成的汽车清洗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剂基汽车清洗剂和特殊用途的汽车清洗护理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仪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6368—2008,ISO 4316:1977,IDT)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6682—2008,ISO 3696:1987,MOD)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GB/T 6739—2006,ISO 15184:1998,IDT)
GB/T 9271 色漆和清漆 标准试板 (GB/T 9271—2008,ISO 1514:2004,MOD)
GB/T 26396—2011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117—1995 通用水基金属净洗剂
QB/T 2739 洗涤用品常用实验方法 滴定分析 (容量分析)用试验溶液的制备
QB/T 2951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2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MHT 6007—1998 飞机清洗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校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车用清洗剂根据外观状态不同分为两类,分别是:液体状和粉状。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产品的安全性应符合GB/T 26396—2011中对C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4.2 感官指标
4.2.1 外观
液体产品不应分层,应无悬浮物或沉淀:粉状产品应均匀、无杂质,不应结块。
4.2.2 气味
应无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4.2.3 稳定性
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产品应无结品,无沉淀。
于(40土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立即观察,产品不应分层、混浊,不应改变气味。
4.3 理化指标
汽车清洗剂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4.4 净含量
5 试验方法
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GB/T 6682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需溶液,均按QB/T 2739相应条款配制。
5.1 外观
取适量试样,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试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
5.2 气味
感官检验。
5.3 稳定性
5.3.1 低温稳定性
将样品(液体不少于100 mL)放入洁净的250 mL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置于(-5±2)℃的冰箱中,24 h后取出,置于室内恢复至室温后,检查外观。
5.3.2 高温稳定性
将样品 (液体不少于100 mL)放入洁净的250 mL无色具塞广口玻璃瓶中,置于(40±2)℃的烘箱中,24 h后取出,立即检查外观、气味。
5.4 水不溶物
按MH/T 6007—1998 中4.1规定进行,于105℃烘箱中干燥至恒重。
5.5 pH
按GB/T 6368的规定进行试验。测试温度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按指标规定配制相应质量浓度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