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5669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双联商业有限公司超市店涉嫌经营禁止经营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双联商业有限公司超市店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20834012323C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宗益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01月1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至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金钱公路3635号的上海双联商业有限公司超市店进行上海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现场查见门口货架上两款饮料均过保质期限。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请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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