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5676号 |
案件名称 | 关于上海市奉贤区荣荣杂货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田明军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0日以42元/盒的价格从上海市奉贤区坤志食品经营部采购了1盒“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共销售了18支,当事人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仅能提供该批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的进货单。现场查见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两支,售价3元/支,共计货值金额6元。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按无违法所得论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益达清爽西瓜味无糖口香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罚款(5000元)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款、没收款通知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19年04月0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