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雅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经营被罚

百检网 2021-11-1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 监督 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 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9699号显示,上海雅绿 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 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经营被罚。
 
  信息显示,当事人上海雅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申亚绿地怡园提供餐饮,住宿,会务服务期间,在厨房货架底层托盘上弃置10件过期、发霉、无生产日期的调味品,不再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19年1月29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农贸市场73号摊位采购的3包蒜子,已开封使用且部分发霉,货值金额30元。至案发,当事人共使用上述发霉蒜子作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共计2025元。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监管奉处字(2019第262019009699号
案件名称
关于上海雅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案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雅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695822587J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旭春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为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申亚绿地怡园提供餐饮,住宿,会务服务期间,在厨房货架底层托盘上弃置10件过期、发霉、无生产日期的调味品,不再使用,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19年1月29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农贸市场73号摊位采购的3包蒜子,已开封使用且部分发霉,货值金额30元。至案发,当事人共使用上述发霉蒜子作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所得共计2025元。
处罚种类和方式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
行政处罚依据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违法所得贰仟零贰拾伍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9年04月0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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