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对方擅用商标,饲料生产公司起诉索赔百万

百检网 2021-11-15
  因不满对方未经许可使用“喜利康”和“ 喜力康” 商标,健荷 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 北京东方联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菲仕兰 食品配料(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15.65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健荷畜牧公司诉称,其系“喜利康”、“喜力康”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17年5月,其公司业务员在山东市场回访客户时,发现客户使用的“喜利康”牌代乳粉不是健荷畜牧公司的产品。2017年6月23日,健荷畜牧公司检索发现在被告东方联鸣公司官方网站产品系列栏中,宣传含有“喜利康”字样的犊牛配方奶粉。根据东方联鸣公司在其官网以及销售的商品标签介绍,“喜利康”系针对犊牛生长发育对蛋白质、脂肪、矿物质、维生素等营养元素的需求而配制生产的,该产品生产商为荷兰纽维德公司,东方联鸣公司为其在中国的**经销商。而被告菲仕兰公司系荷兰纽维德公司的关联公司,主要负责运营推广荷兰纽维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注册的 Nutrifeed官方公众号“犊爱优牛”中未经许可使用“喜利康”字样,并大肆宣传荷兰纽维德公司以及与犊牛配方奶粉相关的销售、参会情况。菲仕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健荷畜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
 
  原告健荷畜牧公司诉称,上海健荷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健荷畜牧公司的关联公司,其自受让取得“喜利康”、“喜力康”商标专用权后,为推广商标及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2018年10月30日,健荷畜牧公司再次向东方联鸣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销售标有“喜利康”、“喜力康”商标的侵权商品,并立即删除网站上关于“喜利康”及“喜力康”的产品介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要求东方联鸣公司就该商标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提供犊牛配方奶粉的销售记录及生产者的全部信息,但截至目前,东方联鸣公司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在其官方网站宣传、销售犊牛配方奶粉,实属恶意侵权。
 
  原告健荷畜牧公司认为,其公司多年从事“喜利康”、“喜力康”犊牛核心预混料的生产、销售,在行业内具有知名度。东方联鸣公司和菲仕兰公司多年从事动物养殖及 饲料的销售及推广运营,应当知晓健荷畜牧公司的知名度,亦明知其侵权行为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这种攀附健荷畜牧公司及其所有的商标商誉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东方联鸣公司和菲仕兰公司的行为已经给健荷畜牧公司、“喜利康”及“喜力康”品牌造成恶劣的市场影响及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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