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壳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食品添加剂,但有些 调料店为了经济利益却铤而走险。3月12日,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女子向某某因在销售的 香料中添加罂粟壳而获刑10个月。
公诉资料显示,向某某在乐山中心城区经营了一家“天官调味品”经营部。自2016年开始,向某某便从成都一微信名为“波波”的男子处购买罂粟壳并添加到香料中,用一台小型打磨机进行打磨,加工成粉末状,销售给“念念有鱼” 火锅店和“鱼来鱼往”火锅店使用。据向某某交代,其销售给上述两家火锅店含有婴粟壳的香料销售金额为10080元。
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从这两家火锅店火锅 底料以及向某某经营部火锅香料(粉末和火锅香料(半成品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蒂巴因等成分。该经营部罂粟壳为罂粟壳及罂粟枝梗的混合物。上述被检出物质,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批第16条的禁止性规定。
2018年7月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某某被乐山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长期食用会对人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引起慢性中毒,也容易使人成瘾,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或烹饪中添加。为此,乐山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向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院认为,认为向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某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判令向某某在乐山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即100800元的民事责任。
当天,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向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其在乐山市级媒体向市民道歉;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责令其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800元。
“我向广大市民朋友道歉,我悔罪。”向某某表示,以后坚决不再做这样的事,也奉劝各位做这一行的或者是餐饮行业的都不要去做这个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