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落实退捕资金,保障长江流域分阶段实行常年禁捕政策的实施。
1月21日,在农业部举办的内陆 禁渔期制度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称,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提高广大民众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法》明确要求渔业主管部门要在重要渔业水域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制度就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实施禁止捕捞作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近年来,海河流域、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三个流域的水生生物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环境污染、过度捕捞、水资源短缺,还有工程建设等等,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导致鱼类资源大幅度快速下降,种群结构发生了变化,个体呈小型化、低龄化的趋势,一些土著鱼类现在已经很难见到。
对于三流域相关省区市已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禁渔工作,于康震称,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禁渔制度还不健全,各省区市禁渔行动还是各自为战,缺乏有组织的统一部署,所以禁渔效果不太理想,特别是一些跨省界、县界的水域,容易成为管理的盲区。
他说,建立各流域相对统一的禁渔制度,有利于把各省各自为政、散乱的禁渔行为上升为全流域有声势、组织化、严管理的禁渔制度,加大三流域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华北、东北地区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终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长江的渔业资源曾经是*为丰富,20世纪50年代长江渔业年捕捞量是45万吨,占到全国淡水捕捞总产量的60%。
不过,近年来受水利水电、航道运输、挖砂采石、过渡捕捞、水域污染等等这些高强度人类活动因素的影响,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可以说接近枯竭,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降到*差的无鱼等级。
于康震称,目前,在沿江各地每年大规模开展增殖放流,补充苗种数量。在这个情况下,长江每年的捕捞量还是不足10万吨,部分渔民为了生计开始竭泽而渔,进一步破坏了长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这就是恶性循环。*终形成了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地悲剧和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为此,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在长江**实现保护区全面禁捕和重点水域常年禁捕。
长江一直被誉为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为了保护这些珍稀物种资源,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在长江流域建立了332处水生生物保护区。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保护区内本来就不应该有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人类开发活动,只是我国划定保护区的时候,没有对原有捕捞渔民进行补偿清退,捕捞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禁止。
于康震称,国家通过补偿制度引导渔民退补后,保护区可以达到应有的保护状态,而且今后将永久全面禁捕。在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要实行保护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渔业资源是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根据专家的测算,长江鱼类繁殖周期大约是3年左右,如果实施10年禁捕,多数的鱼类可以完成三个世代的繁殖周期,从而实现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可以多倍增加。可从根本上遏制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的趋势。因此,国家决定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暂定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他说,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暂定实施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期。禁捕期结束,渔业资源有效恢复后,再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政策,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使渔业资源成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