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可证的酒水经营部是“三小”吗

百检网 2021-11-15
  【案情】
 
  2018年10月,某市 食品药品 监管局对辖区内某纯粮酒水经营部的 白酒进行了 食品安全 监督检验。经检验,该白酒的 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 调查,该经营部虽办理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现场设置有“ 发酵池”“ 酒糟池”等酿造设施设备,有用于酿造的 粮食, 生产加工场所的面积为120平方米,被 抽检的白酒由其生产。

  【分歧】
 
  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应如何认定,具体法律应如何适用,办案人员产生了争议。
 
  **种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办理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就应认定其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适用《 食品安全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虽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属于食品小作坊,应适用该省出台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处理。
 
  【评析】
 
  《食品安全法》实行许可制,凡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从业人员多少,均应取得许可并办理许可证。该省颁布实施的“三小”条例对“三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由于各种原因,有不少符合“三小”条例规定条件的“三小”要么没有办理备案证,要么办理的是许可证,从而造成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因此,准确认定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相当重要。
 
  笔者认为,应采取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综合认定。所谓形式审查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持证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如果当事人办理的是许可证,则其主体身份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适用《食品安全法》;如果当事人办理的是备案证,则其主体身份为“三小”,对其适用“三小”条例。所谓实质审查是指根据“三小”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和认定,如果符合“三小”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即使未办备案证,或者办理的是许可证,也应当认定为“三小”。也就是说,许可证、备案证仅是认定当事人主体身份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是形式要件而不是实质要件,如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体身份与持证不相符,则不宜以持证情况对主体身份进行认定。
 
  有观点认为,将办理了许可证的当事人认定为“三小”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笔者认为,“三小”认定与许可证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种情形是,“三小”条例实施后,属于“三小”却办理了许可证,这主要是由于虚报资料或办证不严等原因造成的。这就要求一方面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另一方面应对违规办理的许可证予以撤销、注销,就可避免主体身份与许可证之间不一致的情形。第二种情形是,“三小”条例实施前办理了许可证,但又符合“三小”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这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不一致造成的,不仅涉及主体身份认定,还涉及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因《食品安全法》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小”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三小”条例对“三小”进行判断和认定。从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并参考“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应适用处罚力度较小的“三小”条例。
 
  综上,案件承办机构经研究讨论后倾向于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某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试行》**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符合食品小作坊的认定标准,属于食品小作坊,应适用“三小”条例处理。同时,对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百检能给您带来哪些改变?

1、检测行业全覆盖,满足不同的检测;

2、实验室全覆盖,就近分配本地化检测;

3、工程师一对一服务,让检测更精准;

4、免费初检,初检不收取检测费用;

5、自助下单 快递免费上门取样;

6、周期短,费用低,服务周到;

7、拥有CMA、CNAS、CAL等权威资质;

8、检测报告权威有效、中国通用;

客户案例展示

  • 上海朗波王服饰有限公司
  • 浙江圣达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纽特丝纺织品有限公司
  • 无锡露米娅纺织有限公司
  • 东方电气风电(凉山)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