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米案,被通报罚款共计伍仟元整(¥5000.00。通报如下:
当事人为潍坊滨海会议接待中心有限公司未来大厦餐厅,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来大厦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0MA3MBPDP8A ,法定代表人为翟向平。
(当事人潍坊滨海会议接待中心有限公司未来大厦餐厅,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0MA3MBPDP8A,地址在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未来大厦负一楼 ,邮编261108,法定代表人:翟向平。
(案件来源2018年9月3日,滨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海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潍坊滨海会议接待中心有限公司未来大厦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海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购进的海米中胭脂红实测值为0.0080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检出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了山格检字(SP第S18090026号检验报告。2018年9月20日,滨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山格检字(SP第S18090026号,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海米。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滨海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立案予以调查。2018年10月10日,滨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案件于2018年11月23日调查终结并于11月28日移送我局。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8月31日从施祖彬处购进该批次海米,一共购进5kg,购进价格110元/kg,货值共计550元,购进海米主要用于炒菜添加,餐厅为零利润经营,无获利金额。至2018年9月20日区市场监管局送达检测报告时该批次海米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制作的菜品为职工食用,无法召回。
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海米的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BPDP8A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70700MA3MBPDP8A、翟向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18年9月3日编号为Y2C003的《滨海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证明海米抽检时现场有关情况;
3.2018年9月20日编号为潍滨市监案检告字〔2018〕3001号的《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当事人收到了编号为山格检字(SP第S18090026号的《检验报告》;
4.编号为山格检字(SP第S18090026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采购的散装海米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5.调查取得的2018年8月25日采购收据,证明采购海米的数量及金额;
6.2018年10月10日《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复检要求。
7.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尽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执法程序本局于2018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潍滨综执食罚告〔2018〕0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海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
(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为有证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