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首:孕妇火车站某超市买到过期饮料获赔千元补偿

百检网 2021-11-15
      买到过期 饮料你会怎样?自认倒霉,还是维护权益?在湖南吉首,有一位 消费者因买了过期饮料而选择维权到底,*终获赔一千元赔偿金。
 
  近日,一消费者在吉首火车站某小超市购买了一瓶饮料,饮后发现饮料已经过期,当时消费者已经怀孕,因考虑婴儿安全,便前往医院检查,期间产生检查费用400余元,车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00元。同时,消费者来到该超市,要求赔偿此两笔费用,却因超市不同意而起争执无法达成一致。为此,消费者拨打了12315,请求维权。
 
  接投诉后,吉首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峒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了解,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耐心地为超市人员讲解法律法规,经营者应负的法律责任,*后,超市人员依据消法和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消费者赔付了一千元的赔偿金,也向消费者表达了歉意。
 
  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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